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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接受的所有订单均受这些一般销售条件的约束。与这些不同的任何其他条件只有在得到书面确认后才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为准。
2. 如遇不可抗力、原材料短缺、罢工、不可预知的生产或运输困难或任何其他因卖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问题,卖方不承担责任,恕不承担所有干扰和其后果由卖方承担交货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延迟从最初约定的数据开始超过 2 个月,则买卖双方可以撤销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
未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不可预测的费用,如关税、关税增加、运费等,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 BISFA 标准的规定 – 始终是最新版本 – 是这些交货条件的一部分,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在这些一般销售条件中另有说明。
3. 如果超过交货日期,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设定一个新的合理延长的交货日期。因延迟交货而提出的赔偿要求仅适用于延迟交货的发票净值。
4. 一旦货物离开卖方的工厂或仓库,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包括运输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均转移给买方。
5. 除了商定的净价外,买方还必须在适用的情况下支付合法的增值税。
当卖方的账户在发票上的到期日之前记入贷方时,将被视为已按时付款。
如果延迟付款,可收取最低为发票净值 5% 的利息。
如果买方拖欠付款,卖方保留要求为仍在合同中的交货预付款的权利。
6. 卖方保留所有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所有其他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合法索赔,直至收到全部货物付款。
所有权的保留适用于通过加工获得的所有新产品。所有权的保留并不排除买方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加工货物的权利。未付款货物的进一步处理只能按照正常的业务规则进行,并将索赔转移给卖方。
如果卖方的所有权受到威胁,买方必须立即通知卖方。
为了保障卖方的所有索赔,买方提前将来自其客户的所有应收账款让与卖方,根据保留的所有权,卖方仍有权获得这些应收账款。即使要出售的商品已经加工好了。卖方特此接受此让步。
买方承诺根据卖方的要求向卖方提供他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获得的所有应收账款的详细清单,并在强制执行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已承认的索赔的所有必要信息。
买方必须为上述货物投保火灾、水灾和盗窃保险,并应卖方要求出示保险证明。买方已经将他的索赔从该保险转移给卖方接受这一点。
7. 潜在的投诉必须在收到货物后最多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进行检查 – 通过提供文件、样品、有关货柜的信息、包装、包装标签….如果投诉为时已晚,或者作为投诉标的的商品在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理或进一步销售,则担保权利失效。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缺陷,我们必须在收到货物后最多 3 个月内收到书面通知。在证明有缺陷的情况下,卖方保留更换货物、纠正缺陷或对交付的检测部分给予补贴的权利。只有在卖家的疏忽造成的情况下,索赔才会被认可。这也适用于更换的情况。索赔仅限于延迟交付的总发票净值。
8.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受相关法律管辖并根据法律进行裁决。管辖法院和合同必须履行的地点。

